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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學者:國安法實施細則偏離人權 兩制不再存在

  • 時間:2020-07-07 11:3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吳寧康
港學者:國安法實施細則偏離人權 兩制不再存在
「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晚間11時公布全文並正式實施。圖為香港政府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巨幅宣導標語。(美聯社/達志影像)

港府6日晚間公布「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內容規定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緊急情況下不需手令即可搜查等。香港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實施細則偏離香港過往的立法和人權保障做法。

張達明表示,這次的實施細則反映香港和中國大陸的司法手段已變得一樣,對於珍惜「一國兩制」的人而言,香港已失去獨特性,「兩制」也不再存在。

據香港電台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天(7日)致電一個電台節目時,作上述表示。

根據香港政府網站公告,實施細則規定,警務人員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張達明說,雖然「港區國安法」有很多做法與現行法例相似,但在關鍵位置將立法會和法庭的角色摒除。

他並以中國大陸五、六星級飯店與香港的比較作為比喻,表示國安法與現行法例「是形似而實不似」。香港法律制度對法治和人權保障的精神已不在。

張達明認為,市民有權可就有關情況提出司法覆核,但相信沒有機會獲批,因為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司法覆核的內容「鑽空子釋法」,不會容許香港法院挑戰「港區國安法」。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張達明則認為,依據實施細則,除非有關公司完全沒有辦公室和職員在港,警方才不能上門蒐證。

根據公告,這項細則是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6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並於7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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