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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勞死標準修正 加班時數關聯性認定更清楚

  • 時間:2020-11-25 05:5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王育偉
公務員過勞死標準修正 加班時數關聯性認定更清楚
公務員過勞死標準修正,加班時數關聯性認定更清楚。 (圖:中央社)

銓敘部24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即日起生效,修正公務員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使加班時數與積勞過度關聯性的認定更清楚,讓公務員因公撫卹更有保障。

銓敘部表示,這項參考指引是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規定授權訂定,在審定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或因公命令退休案件時,提供銓敘部因公審查小組,審認公務人員是否屬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或身心傷病的參考。

銓敘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810月15日修正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修正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涉及「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

銓敘部表示,修正後將使公務人員工作負荷、加班時數與積勞過度關聯性的認定,更清楚明確且具有彈性,對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或因公命令退休權益更有保障。

根據現行條文,長期工作過重的判斷標準包括「發病日前2個月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平均每月達80時」;但因文義不明確,勞動部參考指引已修正為「發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銓敘部在法條修正說明中表示,勞動部參考指引並在附註載明 「發病前1至2個月、發病前1至3個月、發病前1至4個月、發病前1至5個月及發病前1至6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並非用整個6個月的期間平均值做計算」,且所定「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發病日前1個月至6個月的加班時數,平均每月超過45小時」部分,勞動部參考指引已修正為「發病前1個月的加班時數,及發病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45小時。

銓敘部在法條修正說明中指出,若上述期間加班時數都小於45小時就代表加班產生的工作負荷與發病相關性薄弱;反之,若上述期間加班時數有超過45小時者,則加班產生的工作負荷與發病相關性,會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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