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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奮消費者 最高院大法庭統一這項見解 消基會給100分

  • 時間:2021-03-05 11: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振奮消費者 最高院大法庭統一這項見解 消基會給100分
消基會肯定最高法院大法庭,透過統一法律見解,提升消費者權益。(陳國維 攝)

以往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造成損害,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近期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消保法第51條規定做出統一見解,確立消費者未來依此法提出的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訴訟,也能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消基會今天(5日)召開記者會強調,這對消費者權益是莫大保障,可以給大法庭這項見解「100分」。

黃怡騰:『(原音)我們是萬分樂見大法庭提出這樣的見解,我們給他100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黃怡騰高度肯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所裁定的法律見解,將大幅提升消費者權益,也有助於遏止不肖企業再犯。

消基會秘書長徐則鈺指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所提的訴訟,消費者可因企業經營者的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所導致的損害,分別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3倍以下或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賠償基準是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撫慰金,多年來在司法界見解分歧,各級法院判決也不一致;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統一這項法律見解,就能讓受害的消費者依法請求,包括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金額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徐則鈺:『(原音)現在還有一個我們剛告的案子「錢櫃KTV失火」,那些傷者他過去他只能夠請求他醫藥費去罰3倍,因為他是重大過失,他不是故意,過去只能請求醫藥費的3倍,那這個案子之後,他可能可以請求他精神上,因為他身陷火場,感覺很恐慌,他一定會請求精神賠償,他精神賠償也可以乘3倍了。』

黃怡騰則提到,這項見解確立後,對消基會受理的各大團體訴訟案件也有正面影響,消基會將全面審視承辦中的損害賠償團訟案,評估八仙塵爆等各案件的適用效力,若符合適用範圍,將採取擴大或補提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程序,為受害者爭取最佳的損害賠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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