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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夜班工作條款失效 藍綠立委擬提修法補漏

  • 時間:2021-08-23 15: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林詠青
女性夜班工作條款失效 藍綠立委擬提修法補漏
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款因違憲失效,但可能出現雇主不願提供相關保護措施等漏洞,藍綠立委擬修法補救。圖為台北市跨年夜超商員工加班工作。(中央社)

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款因違憲失效,民進黨立委范雲認為,釋憲結果有助於消除婦女就業歧視,後續還需要明確修法;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擔心在條款失效後,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夜間上班,又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因此也將盡速提出修法補足漏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出,此條款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早在2013年台灣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討論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可能違反CEDAW規定,包括消除性別分尊卑觀念、保證男女享有相同權利,尤其是工作權等。

范雲表示,樂見大法官釋憲給予明確的性平方向。她接下來將提出勞基法第49條修法草案,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指出,可理解大法官釋憲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這次釋憲結果,對於雇主應給予夜間工作女性勞工的保護條款,也因此失效,包括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及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等。

萬美玲強調,原本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絕對不能因為釋憲而減少,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因此她也將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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