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12日)針對「強制工作」釋憲案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釋憲聲請人及多位法庭之友、鑑定人均認為強制工作違反人性尊嚴及罪刑相當原則,也無法證明能達到保安處分的效果。法務部則認為相關法律規範明確完整,至於受處分人的聲請權及陳述意見程序規範有所闕漏,可立法補足,不應就此認定違憲。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有「強制工作」規定,凡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引發違憲爭議,大法官今天下午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代理人法扶律師指出,強制工作剝奪人的自決權及思想自由,凡侵害人性尊嚴就應屬違憲,且相關條文非常空泛,以所謂懶惰等要件標籤化一個人,絕非正確做法。法扶律師薛煒育:『(原音)強制工作構成要件恐怕是建立在一種懶惰、遊蕩就等於容易犯罪、能工作就等於不犯罪這樣的迷思之上,而忽略了犯罪學對於犯罪原因之探討,而藉強制工作養成刻苦耐勞的德行,是一項欠缺實證研究的迷思。其實專家意見也提醒我們,強制工作實際上就是一種另類的犯罪的懲罰,明顯的背離了保安處分的目的。』
代表法務部出席的次長蔡碧仲則指出,有關強制工作,現行法律實體面規範均明確完整,符合憲法第8條拘束人身自由的法律保留原則,雖有關受處分人聲請權、陳述意見程序面的規範有所闕漏,可立法補足。蔡碧仲:『(原音)雖然強制工作符合法律保留、法官保留原則,但程序上它的規範或有不足,比如說要賦予他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贊成。要給他辯論權跟聲請權,贊成,這樣的規定,確實有違反正當程序的原則,但是這是哪一個法律的闕漏,各位大法官可以細想,不能因為程序法的闕漏,就認為實體法的規定違憲。』
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強制工作措施深究其事物本質,就是「勞動改造」而已,無法達成預防矯治的目的,其作為「保安處分」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建議應與時俱進,宣告強制工作措施違憲;且就人身自由保障而言,強制工作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鑑定人林鈺雄教授也認為,不分個案一律規定強制工作3年,不符比例原則;受處分人只能取決於檢察官是否提出聲請,無救濟途徑,均違憲。至於是否違反一罪不二罰,則取決於執行方式是否遵循區隔原則,而非立法條文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