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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權益 綠委提修法請求權時效自成效後起算

  • 時間:2021-10-13 10:5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保障被性侵未成年受害權益 綠委提修法請求權時效自成效後起算
多名民進黨立委今天(13日)提出「民法」修法草案,明訂未成年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20年,避免刑事司法仍能追訴,民宿損害賠償請求權卻已消滅,讓「民法」能與國際接軌。(劉玉秋攝)

為保障被性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揭發各式性犯罪案件時因時過境遷,請求權時效已過而無法討回公道,多名民進黨立委今天(13日)提出「民法」修法草案,明訂未成年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成年後起算20年,避免刑事司法仍能追訴,民宿損害賠償請求權卻已消滅,讓「民法」能與國際接軌。

世界性別意識提升,越來越多性侵害受害人勇於揭發各式的性犯罪案件,但由於許多案件年代久遠,時過境遷追訴不易,往往因為請求權時效已過無法討回公道。

為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賴品妤及黃世杰13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民法」修法草案,明訂未成年人如有遭受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從未成年人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藉以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

周春米表示,雖然依據我國「民法」第197條第一項之規定,被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在侵權行為後的10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刑法」上對於違反妨礙性自主罪章之罪的追訴權為20年,恐導致多年後,被害人提起訴訟,犯罪行為人受刑事判決確定,被害人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必須修法讓「民法」的請求權時效延長,協助受害兒童討公道,讓他自己決定要不要告。周春米說:『(原音)如果他願意,他可以站出來,維護他自己的權益、爭取他自己的權利的時候,我們法律應該給他這個工具,我們沒給他這個工具,反而我們變成了也是一個加害者。』

立委賴品妤也說,在性侵害的案件中,應該考量受害者的特殊情況去修正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避免未成年的智力能力、其家長礙於傳統價值觀、家族聲譽等考量而未提出告訴,必須讓未成年受害者於成年後的一定期間內有主動為自己爭取賠償的機會。

本會期擔任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的立委黃世杰也表示,全力支持「民法」修正草案補破網,讓未成年受害人有更長的時間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若有機會也會讓此修法儘速排審通過。

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事務司專門委員張玉真則說,法務部對請求權消滅時效部分會全面盤點,並關注外國的立法例,進一步研議加強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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