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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提修法 鬆綁專技人員轉任公務員限制

  • 時間:2021-11-25 15: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考試院提修法 鬆綁專技人員轉任公務員限制
考試院會25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將適度鬆綁專技轉任制度。(圖:維基百科)

為解決政府對專技人才的迫切需求,考試院會今天(25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修正草案,在兼顧考試用人及彈性用人政策下,適度鬆綁專技轉任制度。

考試院表示,過去對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的職系有較嚴格的限制,須符合相關條件且依審核原則審議後始得進用,本次修法鬆綁限制,使專技轉任制度成為政府常態性取才的管道之一。

為了吸引具豐富民間工作經驗的專技人才,修法草案增訂得以較高列等職務任用的條件。另外,考量現職專技轉任人員的職涯發展,適度放寬其受調任職系的限制;為因應未來政府機關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等職務的需求,修法草案增訂該等職務的法源依據,俾利該等專技業務之推動。

至於外界關心是否影響現行考試用人制度及用人公平性部分,考試院表示,本次專技轉任制度轉型採溫和漸進方式,對於專技轉任人員的名額,仍須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予以核算,為避免機關有濫用私人的疑慮,針對專技轉任人員的遴選方式,需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至少二分之一為外部專家學者,並由銓敘部建置之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以維持制度的公平性及獨立性。

草案重點包括,修正專技人員進用方式,增訂其初次轉任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等職務之規定。增訂用人機關應組成遴選委員會,並辦理公開遴選事宜等相關規定。增訂專技轉任人員得以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八職等任用之資格條件,俾利延攬具多年工作經驗之專技人才。

草案增訂現職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限制之規定;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之條件,與一般公務人員一致,以暢通陞遷管道。增訂政府機關設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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