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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報告指精神疾病犯罪處分不夠周全 政院司院應改善

  • 時間:2021-12-16 11: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監委調查報告指精神疾病犯罪處分不夠周全 政院司院應改善
近年來多起精神障礙者涉犯的重大社會案件引發各界關注,監察院16日通過監委高涌誠及王幼玲提案,直指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機制與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的處遇執行未盡周妥,影響受監護人復歸社會及醫療權益,促請行政院偕同司法院檢討改進。(劉玉秋攝)

近年來數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社會震撼,凸顯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機制與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的處遇執行不夠完善、周全。監察院今天(16日)通過調查報告,直指有關精神障礙執行監護的時點有空窗,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的醫療;且監護處分個案沒有明確收案機制,導致安置不易;再加上監護處分制度限制治療模式的多樣性,不利復歸社會,要求相關單位檢討改善。

近年來多起精神障礙者涉犯的重大社會案件引發各界關注,監察院16日通過監委高涌誠及王幼玲提案,直指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機制與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的處遇執行未盡周妥,影響受監護人復歸社會及醫療權益,促請行政院偕同司法院檢討改進。

高涌誠與王幼玲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有關精神障礙執行監護的時點,根據刑法第19條,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使執行監護處分時點出現空窗,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的醫療,甚至發生被當庭釋放或假釋期滿後才監護處分,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社會焦慮,政府應研擬配套改善。王幼玲說:『(原音)前面在坐監的期間浪費治療的黃金時間,還有一些出現空窗不利病人的醫療,當然就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社會焦慮。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研議嚴重精神病犯鑑定、治療及偵審時機的掌握適當的配套。』

而調查報告也顯示,每年約有200人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其中涉嫌竊盜者占3成,也有近5成的監護處分時間為1年,有些精神醫院拒收反社會人格、無精神病狀者,導致要跨區安置、不利後續追蹤。另外,受監護處分人不能外出,且限制治療模式的多樣性,若受處分人病識感低,出院後追蹤情形欠佳,未能銜接支持機制,難以復歸社會。王幼玲建議政府應強化社會安全網,健全社區轉銜機制。

高涌誠與王幼玲也強調,對於近來疑似精神障礙者的重大治安事件,司法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應考慮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文,對於長時間監護處分若無明顯降低再犯的危險被治療者,應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對重大疾病的收容人也要建構類收容人更緊密的醫療處遇,維護健康人權並兼顧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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