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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法 放寬哺乳期間婦女可於夜間工作

  • 時間:2022-01-28 11:1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勞動部預告修法 放寬哺乳期間婦女可於夜間工作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 (資料照片/中央社)

在大法官認定限制女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後,勞動部預告修法,將尊重女工意願,增訂哺乳期間的女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有夜間工作意願且經專科醫師評估無需限制夜間工作者,例外允許可在夜間工作。

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的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於夜間工作,也就是晚間10時至翌晨6時,但為尊重女工個人意願,勞動部預告修法,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前提下,例外允許哺乳期間的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原音)如果得到他們的評估,說不需要限制夜間工作,那可以例外從事在夜間時段的工作,但特別報告,要分娩6個月以上、未滿2年期間下,想要夜間工作要取得評估。』

同時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可以向雇主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若有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也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這些時間都視為工作時間。

勞基法也新增雇主只要讓勞工於晚間10時至翌晨6時夜間工作,無論男女,都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的規定,若無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違法的話,輕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重則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提醒,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本(111)年2月17日前提供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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