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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遲未開放 監委籲勿讓行政措施成障礙

  • 時間:2022-02-22 16: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跨國同婚遲未開放 監委籲勿讓行政措施成障礙
監察委員紀惠容(中)、葉大華(右)、王幼玲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呼籲行政院及司法院有成人之美。(歐陽夢萍 攝)

雖然台灣已在2019年5月開放同性婚姻,但跨國同性伴侶至今仍無法在台進行結婚登記。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及王幼玲今天(22日)公布調查報告,呼籲行政院及陸委會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婚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並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的同性伴侶或婚姻者來台依親居留措施。

大法官在2017年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憲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權利,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台灣在2019年5月24日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不過,這項施行法並未明定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或港澳地區的伴侶能否在台灣登記結婚,或是承認其在第三國辦理的結婚登記,而受限於涉外民事法及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使得台灣有300、400對跨國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登記結婚。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及王幼玲申請調查,並在今天公布調查報告。紀惠容指出,雖然司法院在去年提出涉外民事法修正草案,但該草案仍在行政院會銜中,早已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內修訂相關法律保障的規定;而在兩岸同婚部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成立要件依「行為地法」,因此可依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但行政院及陸委會仍表示需整合港澳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且須研議相關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至今未准予辦理。

監委葉大華則呼籲行政院及司法院能有「成人之美」,盡速完成涉外民事法的修法,保障跨國同婚伴侶的人權。葉大華:『(原音)這已經不是對同婚歧視文化的問題,是司法院跟內政部沒有積極回應釋憲案跟憲法對同婚伴侶的權益的基本保障,反而是以釋函等行政措施所造成的同婚障礙,這個已經形同是產生制度性的歧視。』

監委王幼玲也指出,一些歐洲國家在同志婚姻合法化前,先採用同性伴侶登記或同性民事結合關係等作為同性關係的法制化,她們認為應將這幾個國家也視為同婚合法的國家,不該限縮解釋,以涉外民事法第46條排除;同時,台灣既然已加入兩公約,就應保障家庭的團聚權,即便還未完成修法,行政部門也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同意這些跨國同志伴侶至少可以依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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