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今天(3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修法重點包括,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自現行新台幣50萬元以下,提高為60萬元以下。
修法草案參酌教師法,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藉以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
教育部表示,草案也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體罰幼兒最高可罰50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修正草案則提高罰鍰上限,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