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今天(25日)表決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後續將交由公民複決。中選會表示,年滿20歲的國民,始具有修憲複決公投的投票權;至於是否併年底九合一選舉,屆時將由中選會委員決議相關事宜。
公民複決案若通過,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18歲有公民投票權,對於修憲複決是否比照公投法。陳朝建說,依憲法第130條規定,選舉人投票年齡定為20歲,因此,年滿20歲的國民,才具有修憲複決公投的投票權。
修憲複決公投是否有機會綁11月26日九合一大選,陳朝建說,中選會將於收到公告滿半年的立法院函文後,經由中選會委員決議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