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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第10波撤銷刑事有罪判決名單 包括施明德、許信良、林義雄、陳水扁等人

  • 時間:2022-05-23 17:0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促轉會第10波撤銷刑事有罪判決名單 包括施明德、許信良、林義雄、陳水扁等人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3日公布第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資料照/王韋婷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今天(23日)公布第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包括美麗島事件施明德、林義雄及范政祐的刑事判決,以及平復許信良、許曹德,和蓬萊島雜誌社相關人員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的司法不法。經過這幾波撤銷刑事有罪判決,美麗島案被告已全部平反,且促轉會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平復司法不法案件數共計5,983件。

促轉會表示,美麗島事件共有8人受軍事審判,其中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弘宣、呂秀蓮、陳菊等6位其等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經促轉會調查,施明德偵查過程疑似遭脅迫利誘,林義雄和范政佑疑似遭刑求,且對施、林、范的司法與言論施予刑罰,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判決認定施、林與台獨分子聯絡、舉辦集會,為著手實行叛亂,違反自由民主憲政制許,因此撤銷施明德和林義雄的刑事判決。

許信良部分,黃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勞審訊,審判官沒有重新實質調查其自白任意性,逕採為許信良有罪之證據,違反證據裁判原則:判決對許信良參與雜誌社活動認定為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違反民住憲政秩序。促轉會認為因平復其司法不法,而前總統李登輝雖於1990年特赦許信良,但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

許曹德台獨案是解嚴後第一起主張台獨的叛亂案件,之前被告的蔡有全已撤銷其有罪判決,促轉會重新調查後,也平復同案被告許曹德司法不法。促轉會表示,此案當事人以平和方式宣揚政治主張解釋為陰謀實行叛亂,屬於擴張解釋當時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100條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且本案判決處罰當事人倡議「台灣獨立」之政治表達,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因此應平復其司法不法。

促轉會表示,許曹德雖於1990年經李登輝特赦,免其等刑之執行並回復其遭褫奪之公權,由於赦免係向將來發生效力,對於既存之原確定刑事有罪判決、主刑及從刑之宣告,及前科紀錄並無影響,故其所受判決仍有撤銷必要。

蓬萊島雜誌案部分,1984年,前新黨立委馮滬祥因蓬萊島雜誌社所刊登相關文章指摘其著作「以翻譯代替著作」、在台大哲學系事件「充當國民黨的打手」等,故對蓬萊島雜誌社相關人員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提起誹謗自訴,3人各遭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促轉會調查後認為,馮滬祥對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所提起之誹謗自訴,是國民黨與國家情治、軍事機關所協力策劃,其目的在於壓制政治異議言論,形成寒蟬效應;威權統治當局透過情治、軍事機關干預本案審判程序,並且布建線民、監聽監控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與辯護人私下溝通內容及訴訟策略,已掏空當事人的律師協助權,侵害訴訟上防禦權及公平審判原則;本案為挑戰威權統治之高度政治言論自由案件,但承審法院卻率然駁回獨立上訴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有侵害公平審判原則,違反保障言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可議之處。促轉會認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

另外,促轉會今天也撤銷武漢大旅社案當事人有罪判決,認定楊薰春、林祖簪、游全球、王藹雲、吳亮等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同案當事人黃學文、陳華洲雖雖未受刑事有罪判決,然而2人仍經法院認定與本案其他被告共謀殺害姚嘉薦,屬於威權統治時期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促轉會依促轉條例規定,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歷史真相方式,平復黃學文、陳華洲所受司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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