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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三讀 強化鐵道管理推動台鐵資產活化

  • 時間:2022-05-27 14:0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鐵路法三讀 強化鐵道管理推動台鐵資產活化
立法院長游錫堃27日敲槌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 (圖:中央社)

台鐵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事故,安全管理備受關注。為提升鐵道管理,立法院會今天(27日)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規範鐵路監管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將事故調查權責明確化。同時,為推動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修法也明定未來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並鬆綁觀光列車彈性訂價,鐵路機構得依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

為因應台鐵公司化進程及強化台鐵管理,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將鐵道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明定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鐵路監督管理業務由鐵道局辦理,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經確認若有應改進,應命鐵路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若有違反鐵路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鐵路機構對相關人員進行究責、懲處。

參與修法的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這次「鐵路法」的修法不僅是台鐵公司化的法源依據,也盼能提升行車安全及促進國營鐵路永續經營。邱臣遠說:『(原音)修法包括交通部鐵道局的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增定安全監理之檢查員機制,明定鐵道局對鐵路事故具行政調查及處分權,希望透過這次的鐵路法修正,能確實提升鐵路運輸的安全性,還給大家一條安全回家的道路,讓大家重建台鐵的信心。』

同時,為推動國營鐵路機構資產活化,這次修法新增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辦理國有不動產處分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鄰接的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公益性。

而為使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這次修法也鬆綁觀光列車彈性訂價,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此外,現行針對行人、車輛、牲畜等入侵或跨越軌道情形,原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發生跨越或侵入情事,恐造成嚴重後果,這次修法也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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