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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釋憲案 憲法法庭今進行言詞辯論

  • 時間:2022-06-28 16:5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西拉雅釋憲案 憲法法庭今進行言詞辯論
西拉雅族爭取列原住民身份釋憲案28日進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直播畫面)

西拉雅釋憲案今天(28日)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北高行第三庭代表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已違反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的意旨,學者也認為當時的身分登記有其歷史背景,為便宜行事的行政命令。原民會則表示已提出專屬平埔族的草案,但卡在立法院,可見還需更多討論凝聚共識。

台南西拉雅族人因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此案也攸關平埔族能否納入平地原住民的多年爭議。

聲請人北高行第三庭代表法官林秀圓指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原住民的定義及憲法法庭過去判決,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原則上是採血統或擬制血統主義及自我認同原則,而政府機關當年開放限期登記是為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山胞身分,與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本質無涉;同屬原住民的平埔族卻因有無在期限內登記而成為不同族群,已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林秀圓:『(原音)政府核准登記期間與原住民的本質竟然沒有任何直接關聯,所以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是否於政府核准期間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作為區分是否為平地原住民的標準,顯然不是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關係機關原住民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則表示,通常在戰後或政權移轉初期,有必要對身分關係或特定法律關係做出明確界定,後續法制及政策開展應以初代原住民的依歸作為基礎,在憲法上有合憲的空間。李荃和:『(原音)系爭規定我們認為最主要的目的是落實憲法預定的政策跟價值決定,不論是修憲者主觀意志還是形塑的客觀價值決定,都帶有預設原住民予以優惠的範圍,進而當然也有身分認同,因此有登記制度,也有追求法安定性的必要,因此有限期登記。』

李荃和表示,原民會肯定西拉雅族作為原住民族的重要性,但法律上必須以立法方式規劃專屬平埔族群的規定,原民會已提出草案,但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未能通過,可見這個議題還需更多討論凝聚社會共識。

教授王泰升認為有兩種方式解決,包括立法上不再沿用過去的分類,原住民族便涵蓋各族;若要維持原有分類,原住民族須包括平埔族,應宣告原民法第2條第2款違憲,讓所有過去未曾申請的人都可再申請為原住民。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詹素娟也指出,身分登記是當年在便宜行事背景下發布的行政命令,與現代以原住民為主體的原住民身分法施行概念截然不同,若仍以此作為身分認定的法律源頭,顯然是不合理的思維與做法,現在是憲法法庭匡正歷史不足的憲政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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