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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感染定義出爐 發病1至3個月內須符2條件

  • 時間:2022-07-01 15:1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重複感染定義出爐 發病1至3個月內須符2條件
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指揮中心提供)

本土疫情持續,陸續出現確診者再度驗出陽性的情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1日)公布重複感染的定義與處置原則,已解除隔離的確診者若在發病、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檢驗陽性,就視為重複感染,醫師通報後,可比照一般確診個案進行衛教與開藥。

隨著疫情持續,不少民眾確診後不到3個月又重複感染,經專家會議決議後,指揮中心1日公布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針對已解隔的確診個案,在發病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須符合症狀惡化與檢驗陽性兩大條件,才可判定為重複感染。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說:『(原音)我們目前針對重複感染的定義,在發病或採檢的1到3個月內,是要有2個條件,一個是必須要有症狀惡化,這個是由醫師來做評估,第二個是在檢驗的部分,他可以是PCR陽性,但Ct值要比較嚴格,要小於27我們才會認定,另外他也可以以抗原快篩或者是家用的核酸快篩陽性來做為判斷的依據。』

羅一鈞指出,符合條件者,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包括開藥、衛教、安排住院等,後續會再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確認後,交由地方衛生單位開立診斷與隔離等文書。

至於間隔發病或採檢日3個月後判定為重複感染者,條件則較寬鬆,只要PCR陽性且Ct值小於30,或抗原、核酸快篩陰性,不必具備症狀惡化等條件,即可視為重複感染,由醫師通報後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此外,在發病或採檢日1個月內具備何種條件可視為重複感染?羅一鈞說,針對1個月內者,專家會議不採認為二次感染,若臨床醫師遇到特殊案例,可與網區指揮官或疾管署區管中心討論。

 指揮中心強調,針對重複感染個案的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監測是否感染到新的變異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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