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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恐增業者經營負擔 NCC:可再討論

  • 時間:2022-08-11 11:3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數位中介法恐增業者經營負擔 NCC:可再討論
首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說明會11日登場。(NCC提供)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舉辦的首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說明會今天(11日)上午登場,與會人員反映台灣數位經濟規模並不如歐盟大,應考慮加諸更高的法律義務是否合宜。對此,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表示,該法主要是要求業者進行3方面風險評估,至於是否因此造成經營成本負擔則可再討論。

NCC於6月29日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主要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涵蓋類別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包含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並依其服務型態、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而「指定線上平台」業者的定義是指該平台使用者在台灣市佔率達230萬人的規模,如臉書、YouTube,此舉遭質疑是箝制言論自由。為蒐集各界意見,NCC舉辦3場說明會與1場公聽會,首場說明會11日上午登場,邀請通傳業者與公協會代表表達意見。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執行長黃勝雄表示,台灣的數位經濟市場並沒有比歐盟大,似乎並不具備要求中介平台有更高法律義務的條件,但這點須經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後才能確認。

對此,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指出,數位中介法特別要求指定線上平台進行3項系統風險評估,包括確保不會有違法內容不斷散播、平台不可任意停止創意自由與言論自由,以及不被假帳號影響意見風潮,但是否因此造成業者的經營成本負擔可再討論。他說:『(原音)所以是不是純粹是因為從經濟市場的規模來看,就不需要加入這種責任要求,這可以討論,基本上,我們的230萬數字是參考歐盟的十分之一來的,但230萬的經濟規模,會不會造成指定線上平台的經營成本負擔,230萬數字是不是要調,這個可以討論。』

此外,數位中介法明定,各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法院須於48小時內裁定。黃勝雄建議,若是重大緊急事件,可比照家暴保護令,限縮為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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