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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憲法法庭認合憲

  • 時間:2022-08-12 18:1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憲法法庭認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侵害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等問題,12日判決合憲。(示意圖/Pexels)

中國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侵害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等問題,今天(12日)判決合憲。

全案緣於,立法院於2020年7月間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成為17個管理處;農田水利會資產及負債,依法由國家概括承受。

費鴻泰等38名立委於三讀程序均未投票贊成,認為多數立委表決通過的農田水利法諸多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等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結社自由權利,而有違憲疑義進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就此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均合憲。

判決指出,農田水利法第1條及第23條第1項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而未明文規定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但同法相關規定均可使受規範者明確知悉修法目的是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外,農田水利會是依法律規定而設立的公法人,並非人民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所成立。因此,農田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消滅公法人的人格,也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問題。

判決並指出,國民政府接收後,台灣農田水利組織業務運作模式,因政府法令及政策不同,而有由行政機關主導或由會員自治或折衷等不同時期,但均是依政府相關法令,分擔政府部分職權的組織,於1955年水利法修正後更取得公法人地位。

判決提到,農田水利組織資產取得,均是基於公法人的地位而取得的公有財產,因此農田水利法將農田水利會所有的公有財產,明定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自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問題。

判決最後指出,台灣農田水利組織自1901年日治時期施行公共埤圳制度起,歷經公共埤圳、公共埤圳組合、官設埤圳及水利組合等各種不同運作模式;國民政府接收後迄今,亦經歷水利組合、農田水利協會、水利委員會及不同模式的農田水利會等運作模式。

憲法法庭認為,但從憲法觀點,不論採公法人或機關化模式,均為因應時代環境變遷所為的政策選擇,選擇妥當與否,乃屬政治面問題,而非合憲違憲與否的法律面問題。

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判決結果,國民黨團完全無法接受這個結果。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說明,農田水利會是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權限的地方自治團體,不論財產與人事皆與政府無涉,但蔡政府強渡關山,將其收歸國有。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指出,面對掠奪農民財產、剝奪農民權益的不當立法,大法官卻視而不見,尤其宣告公法人財產非屬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組織為公法人或國家機關,純是政策考量問題,與憲法無涉,以此理由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與完全與基層農民感受脫節,並非人民能相信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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