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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風暴(1) 納管跨國數位科技巨頭? 恐陷兩難!

  • 時間:2022-09-07 13:4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數位中介法風暴(1) 納管跨國數位科技巨頭? 恐陷兩難!
數位中介法風暴(1) 納管跨國數位科技巨頭? 恐陷兩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接連舉辦3場公開說明會,結果遭到輿論一片撻伐,最後在行政院出面喊停下,才緊急剎車。但何時會改頭換面、捲土重來?沒人說得準。而這部草案之所以引發如此巨大的爭議,要從NCC想接軌國際、參考歐盟DSA、納管跨國數位科技巨頭說起。

強行問責、否則重罰 NCC想立威?

NCC在6月底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法案原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是依據去年底通過的數通法草案架構,同時參考歐盟2020年公布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草案」研擬,直到草案出爐前,才更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這部草案是在規範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以及「資訊儲存服務」等業者,其中提供資訊儲存服務者又分為一般「線上平台」及用戶數達230萬以上的大型「指定線上平台」。

不過這部總計11章、58條條文的法案,其中就有5章、高達25條條文,是針對不同服務型態及規模的業者,課予不同等級的責任、義務及特別義務,包括資訊揭露、透明度報告、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同時針對違法內容須配合法院執行「資訊限制令」或配合行政機關「加註警示」等等;與此同時,不配合的業者還有1章罰則、總計10條條文,其中資訊儲存業者可處新台幣10-100萬元、線上平台可處50-500萬、指定線上平台則可處100-1,000萬元。

「數中法」草案還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未於台灣設置據點的業者,也須指定境內代理人。此外,為了建立一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的公私協力平台,以促進業者自律,NCC也將投入25億元,創立一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

接軌DSA 納管跨國數位平台

NCC綜合規畫處長王德威坦言,之所以賦予業者這麼多義務,是希望它們能夠擔負起守門人的角色,防止不法言論或影像被迅速散播;也因此,被賦予最多特別義務的「指定線上平台」,就是指跨國的那幾家。而「數中法」之所以會參考DSA,正是因為歐盟市場大,當台灣跟進歐盟實施,這些跨國企業比較沒有理由拒絕。王德威說:『(原音)當然最主要的指定線上平台就是跨國的那幾家。所以我們為什麼要參考歐盟?就是因為它市場大,如果那套規範可以實行的話,我們沿用,就比較好實行;不然的話,會變成我們可能空有理想、訂了一堆東西,但是後面的執行力可能沒辦法跟上。』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歐洲議會在今年7月初通過DSA,但內容較NCC參考的2020年版新增了對定向廣告及搜尋引擎的規範,同時最終版條文仍有待9月歐盟部長理事會表決,而且DSA的實施日期也訂在法律通過後15個月,或2024年1月1日以後,期間還有許多細節需要協調,包含何謂「有效用戶數」以及「異議協調機制」的認定等等。

也因此,針對NCC在短短半年內就倉促推出數中法草案,又想趕在一個月內連辦3場公開說明會及1場公聽會,都讓外界感到不可思議,更憂心這部大法,不但管不到跨國的科技巨頭,反而會逼死正在蓬勃發展的台灣數位產業的生機。涵蓋160家會員公司,包括網路廣告代理商、數位技術應用商以及媒體平台的「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秘書長盧諭緯說:『(原音)在數位裡面,其實最複雜的就是境內、境外管理的問題。那法令訂定下去之後,是不是能夠在境內、境外達到一致性,而不是最後只管到了本地業者,然後增加法遵成本;那境外的業者還是一樣,其實是管不到、沒有辦法落地的情況。因為在法令裡面有提到設立代理人,但是不是有可能更積極一點,以分公司的型態來做一些回應?因為我們在實際看到很多國際平台發生爭議的狀況,是找不到一個可以處理的對象。』

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羅慧雯也質疑,政府若有決心要求跨國數位平台問責,為何草案中僅要求境外業者指定代理人,而非要求其設立分公司在台落地?對此,王德威則是回應表示,因為歐盟無此規範,台灣當然可以做此要求,問題是台灣市場太小,如果規範比歐盟還嚴,導致這些跨國企業放棄台灣市場,反而可能讓台灣淪為數位孤島。

介接各部會作用法 境外業者無所適從

台北市電腦公會法務長黃益豐也以「愛奇藝」為例,提醒NCC納管跨國數位平台絕非易事。不過NCC僅說明,數中法第1條明訂與其他部會的作用法介接,因此有關中國大陸相關的服務能否在台經營,須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以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去規範。

但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黃耀賞卻指出數中法與其他部會作用法介接的盲點:以數中法第4條為例,針對跨國數位平台訂出的種種規範,顯然具有「域外效力」;但數中法第17條明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特定使用者的資料」,其中各行政機關主管的法律通常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此一來,將導致境外業者無所適從。黃耀賞說:『(原音)換句話說,其實這些主管的法律通常不適用於境外的業者。可是我們知道「數中法」第4條是有可能會有域外效力的,所以,如果我們把第4條跟第17條放在一起來讀的話,是不是會導致原本一些沒有域外效力的法律,因此被賦予域外效力?那這有可能會導致境外的業者很難去預見,究竟要遵守台灣哪些法律?我今天可能看到的是數中法,可是實際上它背後有很多、很多行政機關的主管法律。』

而事實上,這部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的數中法,不僅讓跨國業者無所適從;也因為第18條明訂各部會可逕行認定網路言論違法,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甚至可在資訊限制令申請下來前,直接要求業者「加註警示」,而在台灣內部炸鍋,質疑政府將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數位東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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