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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風暴(2) 納管定義不明 業者人人自危

  • 時間:2022-09-07 13:4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數位中介法風暴(2) 納管定義不明 業者人人自危
數位中介法風暴(2) 納管定義不明 業者人人自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納管提供數位中介服務的業者各種責任、義務及特別義務,否則將依業者形態及規模分處新台幣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罰鍰,導致業者人人自危,憂心一旦被納管,將動輒得咎。但是這部草案卻連一開頭定義哪些業者會被納管都說不清楚,引發業界砲聲隆隆。

天羅地網 究竟誰在網內?

NCC的「數中法」草案,主要針對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包括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以及「資訊儲存服務」等業者,加強社會問責的機制。但是光以草案第2條為例,明訂何謂數位中介服務?何謂連線服務?何謂快速存取服務?以及何謂資訊儲存服務?就在日前舉行的公開說明會上,遭業者戰翻天!

原因是這部草案強加給業者各種不同等級的責任、義務及特別義務,否則將依業者型態及規模分處新台幣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罰鍰,導致業者人人自危!大家都在關切自己是否被納管?憂心未來是否將面臨沒完沒了的責任,以及動輒得咎、隨時可能挨罰的慘況!

批踢踢實業坊法務顧問許哲仁就表示,「數中法」理應規範具有營利性質的公司法人,但從法案第4條來看,卻顯然不是如此。他說:『(原音)PTT仍然關注是否會被納管的問題。那中介法草案第4條第2款,納管「未於我國設有商業據點,但事實上足認與我國有實質關聯者」,寫的是實質關聯,不是實質商業關聯,也就是依照文義,不能排除把非營利的PTT直接用第4條納管進去!我們認為啊,對於納管非商業的平台,例如PTT這樣的,很詭異,因為整部法的規制對象,明顯就是設定在公司法人,商業應該是基本要件才對!』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黃耀賞也指出,雖然數中法草案針對「資訊儲存服務」的定義很簡單,就是「依使用者要求而儲存該使用者所提供資訊的服務」。但如此一來,難道連「線上遊戲」或「音樂串流平台」也要被納管嗎?他說:『(原音)所以導致幾乎所有的網路服務都會被認定成「資訊儲存業者」,像線上遊戲,因為它有儲存玩家的一些資訊;或是音樂串流平台,可能也會儲存用戶自己編的一些歌單等等,那這些是不是都算資訊儲存業者,同樣必須受到數中法的適用,然後負相關的一些透明度報告或是資料調取等等這樣的義務?』

台灣連線(Line Taiwan)公共事務部資深總監許惠嵐更質疑,Line的服務類型和資料處理架構非常多元,因此非常迫切想知道,不同的服務類型會被如何定義,才能精準評估法遵的成本。而以Line的人際通訊服務為例,一旦被納管,恐有侵害言論自由及違憲之虞。許惠嵐說:『(原音)數中法在這個連線服務的類別中有納入Line人際通訊服務,那我們對於這一點相當地憂慮跟遺憾。那我們想請問一下主管機關,是不是有意把Line、然後FB、messenger、telegram、IG小盒子、WhatsApp等一對一的私人通訊對話跟群組對話,都放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裡面納管?那未來這個群組跟私人通訊,會不會被要求暫時加註警語或資訊限制令?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我們覺得這不僅是涉及言論自由的管制,也涉及到憲法對於隱私權和秘密通訊的保障。』

許惠嵐也提醒,在技術上,即使是Line也沒有辦法看見或干預用戶在加密狀態下的通訊內容,這是全世界通訊服務的基本趨勢和特質,如果主管機關硬要強行破壞這個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將變成全世界第一、違背民主國家價值的事情,請主管機關三思!

定義模糊 NCC說明難服眾

雖然NCC回應表示,數中法是參考歐盟DSA,目的是遏止違法內容或違法物品及違法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快速散布、造成風險,因此是依照服務類別、而非事業別來納管,所以並未考量平台是否營利,也未排除線上遊戲,因為線上遊戲不是只有遊戲,還透過網際網路串連很多人同時在線上對打或通訊。

至於將人際通訊納入連線服務的管制對象,NCC表示,同樣是參考歐盟規範的意旨;不過數中法第6條明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或儲存的資訊,不負主動調查或監控違法內容的義務;但不排除未來,技術上可透過人際通訊封鎖特定的詐騙帳號。

不過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曾更瑩律師還是一頭霧水,批評數中法草案文字非常廣泛、適用範圍的定義卻非常模糊,雖然數中法希望平台協助處理某種言論,但電商界有B2C、B2B2C、C2C等各種不同經營模式,若跟言論沒有多大關係,難道NCC也要管嗎?曾更瑩說:『(原音)我舉個例子:大家早上出門,線上要叫車,「線上叫車平台」不管哪一家都符合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定義,那請問我們要管嗎?它拉進來一起做透明度報告、一起做這個檢舉,有意義嗎?』

對此,NCC表示,數中法不管電子商務,但以蝦皮為例,上面有蝦皮商城,也有蝦皮拍賣,拍賣就具有串連上游的賣家、再透過蝦皮賣給下游買家的中介服務性質,因此像online marketplace也同樣落在歐盟DSA的規範中。

不過NCC的說明卻引發無店面零售公會祕書長許生忠的強烈砲轟!他說:『(原音)法律要講求明確性!今天連Line都不知道它是不是屬於連線服務業者,在座的各位業者,富邦啦、蝦皮啦、momo啊、PChome,你是不是被這部法律規管?各位知道嗎?今天momo、蝦皮、PChome、還有Yahoo,被誰要求去存取任何的資訊了嗎?包含Meta、YouTube,被誰要求了嗎?所以你要用哪一條定義,去告訴哪一個業者說,你是屬於第2條用詞定義的哪一款?這個就是法律的明確性!』

對此,NCC只能尷尬地表示,會回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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