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旗下《蘋果日報》等相關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將於12月開審,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代表為自己辯護,早在10月間便獲得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但卻遭到律政司認為應該聘熟悉《港區國安法》律師而兩度出手阻撓,律政司最新的一次上訴在9日正式遭駁回,上訴庭認為這場審訊對國安法發展有深遠影響且須兼顧民眾對審訊公平觀感,因此維持原判,同意黎智英聘英國御用大律師為代表。
《法廣》、《香港01》等媒體報導,遭關押21個月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旗下媒體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已排期於本年12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即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代表為其辯護,但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法官區慶祥9日宣布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即黎可續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且這次的訴訟費必須由律政司支付。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在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指出,律政司要求《港區國安法》須由理解中港政治的律師處理,並認為這要求可凌駕其他公眾利益,但法庭認為,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深遠影響,有卓越的法學家參與,將為國安法的發展帶來貢獻;加上公眾對審訊公平的觀感至關重要,法庭應彈性處理,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
律政司以國安法是香港獨有 需找了解中港憲政者
報導指出,律政司認為,高等法院並未考慮國安法是為香港量身打造的獨特憲制框架,也沒有考慮到國安法的起草是以北京中央政府的意識形態為主導,而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並不具備國安法立法背景及相關知識,也沒有煽動罪等涉及危害國安的本地法律專業或經驗,無法為審訊提供重要的協助,也無法帶來獨特的思考角度。
不過上訴庭反駁認為,律政司是認定基於國安法的獨特性,處理相關案件的法律代表,需對中國及香港社會、政治及憲制有一定理解,而這項要求甚至可以凌駕其他公眾利益。但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的獨特背景是行使衡酌情權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但不認為這項因素較其他公眾利益重要,足以凌駕於一切考慮之上,應由法官在眾多公眾利益之間求取平衡。法庭又指,若套用律政司一方的邏輯,那麼所有國安法案件,都不應聘用海外大律師。
上訴庭還在判決書中表示,本案審訊將探討言論自由的界線,而人權自由涉及國際法,加上國安法第4條列明,維護國安應尊重和保障人權,海外法學理論或許能提供良好的論點來協助法庭。
港高院認攸關言論自由與人權 應讓公眾認審訊公平
上訴庭還強調,國安法只實施兩年,若能在實施初期為其法理發展堅實的基礎,以反映法例符合國際採納的司法標準,堅守法治,至為重要,就此,有卓越的法學家為國安法的法理作出貢獻,顯然符合公眾利益。
上訴庭總結說,此案受本地及海外高度關注,當中涉及法律事項的解析,影響國安法法理及煽動罪行的發展,對公眾非常重要;令公眾感到審訊公平,對執行司法工作亦極其重要。因此,法庭應採取彈性及合理做法,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決定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並頒令律政司須付訟費。
對此,香港前特首梁振英今(10)日立刻在社群上貼文批評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邀請英國人為中國香港『發展』國家安全法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國安法執行時要「引證其他地區的法律原則或方式」,未必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