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20日)指出,包括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5家壽險業者,已決定變更管理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但都延遲公告,南山人壽更是至今未公告,總計開罰新台幣408萬。
金管會指出,南山人壽未依規定辦理公告,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4家壽險公司延遲公告,因此對南山人壽為行為負責人罰120萬元,對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為行為負責人各罰72萬元。
金管會表示,資訊公開的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為奠定資本市場公開、透明及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為保障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落實證券交易法資訊公開的作為義務,妥適評估應公告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的可能影響,於規定時限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充分揭露攸關投資人決策的相關資訊,降低資訊落差,以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