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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健保停保復保規定違憲

  • 時間:2022-12-23 16:5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健保停保復保規定違憲
針對旅外民眾全民健保停保與復保的規定,憲法法庭23日做出判決。圖為廳長許辰舟舉行記者會說明。(翻攝自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YouTube)

針對旅外民眾全民健保停保與復保的規定,憲法法庭今天(23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為缺乏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判決違憲,將於本判決公告日起2年失其效力。

依照現行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民眾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可辦理停保,並暫停繳納保費,但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另外,第39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李姓聲請人旅居國外,但長年於春節期間短暫返國團聚,返國期間沒有按照全民健保施行細則辦理復保及再次停保,遭健保署要求補繳當年度的健保費,聲請人認為自己雖返國,但沒有短期復保就醫的行為,卻一律被要求復保,且必須屆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過度限制聲請人的財產權,也非最小侵害手段,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在23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根據判決主文,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對健保停保、復保權利義務事項逕為規範,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在此判決公告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原音)既然屬於重要的事項,如果仍然認為維持停保、復保制度的必要性,就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同時,本判決也給予相關機關2年的檢討期間,所以系爭規定一、二,至遲,就是最晚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失其效力。』

判決主文也指出,針對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22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也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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