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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申請居留遭駁國人不得提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 時間:2022-12-30 18:3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外配申請居留遭駁國人不得提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30日針對「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劉玉秋攝)

一名台籍女子替越南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外交部駁回而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作成決議,認定只有持外國護照的外國國民才能申請核發居留證,判決駁回確定,該名女子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30日)針對該案作出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認定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合憲。

如果跨國婚姻的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外交部駁回,我國配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之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嗎?

一名本國籍女子在2014年6月於越南與越南籍男子辦理結婚登記,接著該越南籍配偶持結婚證書向我國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經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分別面談聲請人及越南籍配偶後,認定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因此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駁回越南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之申請。該名女子及其外籍配偶均不服,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受敗訴判決確定。而該名女子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婚姻權及家庭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

而憲法法庭30日針對「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認定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並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因此,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合憲。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原音)於此範圍內,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補充說明,本判決於理由書指出,因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及第6條規定僅持有外國護照者始能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適當之簽證,屬於持外國護照者專屬之權利,本國籍配偶不是得依簽證條例所定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依法並沒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利。但有關機關拒發簽證予外籍配偶之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而言,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之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可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本國籍配偶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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