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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政黨法 違反國安判刑確定禁任政黨負責人

  • 時間:2023-01-12 14:4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政黨法 違反國安判刑確定禁任政黨負責人
行政院會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國安相關法規,經判刑確定後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以及政黨違規,將併罰負責人等規定。(資料照/圖:行政院臉書)

為了防範境外勢力影響台灣政治活動,行政院會今天(12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曾犯國安相關法規,經判刑確定後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以及政黨違規,將併罰負責人等規定。至於先前爭議較大的「政黨幹部違反國安法解散政黨」條款,則並未納入。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主要為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台灣的政治活動,因此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另外,配合民法修正政黨負責人應為成年人,且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

修法草案考量政黨法施行5年以來,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等禁止或強制規定受裁罰時,因政黨名下無財產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因此修法增訂政黨如有違反相關規定,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負責人罰鍰。

此外,包含政黨不得強制國民入退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等,除處罰政黨外,也同時併罰負責人,藉以強化負責人監督的責任。

草案增訂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

為防止一人政黨現象,草案也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100人;黨員300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行使原黨員大會職權。草案業規定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草案規範,為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這次同步修正政黨領取的補助金,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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