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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嫁女兒不得當派下員牴觸憲法 內政部:通盤檢討

  • 時間:2023-01-13 18:1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已出嫁女兒不得當派下員牴觸憲法 內政部:通盤檢討
憲法法庭判決「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曾被不平等規約剔除的女性,可以檢附血緣證據要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擷取自司法院影音)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設立人及「男系子孫」,若無男系子孫,由未出嫁女子或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為派下員。憲法法庭判決部分條文違憲,曾被不平等規約剔除的女性,可以檢附血緣證據要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對此,內政部今天(13日)回應,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以維護性別平權。

有祭祀公業個案向憲法法庭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已出嫁女兒不得擔任派下員,違反性別平權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該條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自判決後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內政部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維護性別平權,並符合憲法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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