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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法打詐 擴大處罰範圍與刑責 增訂人頭帳戶罪

  • 時間:2023-02-01 17: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法務部修法打詐 擴大處罰範圍與刑責 增訂人頭帳戶罪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說明法務部全面修法打擊詐騙,擴大處罰範圍與刑責,並增訂人頭帳戶罪。(歐陽夢萍 攝)

針對國人被誘騙至國外或在國內從事詐騙行為並遭囚禁、凌虐,法務部檢察司今天(1日)說明將進行全方面修法,擴大處罰範圍並加重刑責,設下4道關卡截堵,包括增訂人頭帳戶罪、增訂加重妨害自由類型、加重詐欺類型,並增訂結合犯、加重結果犯,若剝奪行動自由而導致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去年發生國人遭誘騙至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從事詐騙行為,並遭到囚禁與凌虐,在台灣也發生台版的柬埔寨案件,震驚台灣社會。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今天指出,電詐案件確實大量增加,去年下半年查獲的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案件就成長了45.8%、去年8月到今年1月底也查獲110件電信網路詐欺涉及私行拘禁案件,羈押了128人,詐欺案件不僅數量增加,也發生質變,不再只是單純的電詐犯罪,還加上妨害自由,甚至使人重傷或死亡,因此法務部進行全方面的修法,依據擴大處罰範圍及加重刑責2大重點設下4道關卡,包括修正洗錢防制法,增訂人頭帳戶罪,若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洗錢,就構成獨立犯罪。檢察司司長黃謀信:『(原音)未來洗錢防制法你只要提供帳戶或者是交付帳戶,甚至你是蒐集帳戶這個行為,我們就把它獨立構成犯罪類型化,我不要再問你到底是基於詐欺的犯意、基於你是幫助的犯意,不要管了,你只要有提供帳戶這個行為,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這個行為,我就把它獨立犯罪化。』

在刑法方面也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若有意圖實施其他犯罪、對被害人凌虐、對身心障礙者犯之、拘禁7日以上、攜帶兇器或3人以上共犯等情形,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人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同時也加重詐欺類型,涉及深偽(Deepfake)詐騙最重可處7年徒刑。修法也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自由罪的結合犯規定,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最後則是修正組織犯罪條例,針對招募成員到國外進行跨國犯罪獨立一條犯罪處罰,最重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新台幣2千萬罰金。

目前組織犯罪條例修正草案已送到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對於洗錢防治法的修正也已大致底定,刑法修正草案則會在近日呈報行政院,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會盡快處理相關修法,等行政院會通過,便會立即送到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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