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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殺人」得判緩刑 法務部提3可能修法方向

  • 時間:2023-02-07 18: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照顧殺人」得判緩刑 法務部提3可能修法方向
法務部就長照悲歌所衍生的照顧殺人案件討論相關法律問題,研討判緩刑的修法方向。(示意圖/Pixabay)

因長期照顧而心力交瘁,或是不忍見家人長期遭疾病折磨而殺害至親的事件時有所聞,但由於現行刑法規定刑期2年以下才可緩刑,照顧殺人案件即使符合自首規定,且情狀顯可憫恕,可減輕其刑,但最低刑度仍是2年6月以上,不符合緩刑要件,法官只能含淚判決入獄,因此,包括法官等各界均呼籲修法。法務部今天(7日)表示,法務部已針對長照悲歌所衍生的照顧殺人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及修法可行性進行全面性研議,並研討出3種可能的修法方向。

首先是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將緩刑要件由「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為「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讓「照顧殺人」案件有獲緩刑的可能。但法務部也指出,此修法方式是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眾共識。

第二種方式是修正緩起訴要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照顧殺人」案件也就有緩起訴處分的機會;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也將有可能因此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也須評估民意能否接受。

最後則是針對「照顧殺人」案件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法務部指出,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的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例如義憤殺人罪及生母殺嬰罪,因此,法務部考量是否參考第274條第1項生母殺嬰罪「因不得已之事由」的立法用語,增訂刑法第273條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殺人罪者亦同,將此類案件法定刑定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的彈性,以維持刑罰之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

法務部希望各界集思廣益,提出更多寶貴建言。法務部也表示已擬具相關修正草案,後續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希望能廣納各界意見,讓修法更周延,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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