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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場未設汙水處理最高罰300萬 新法擬明年7/1上路

  • 時間:2023-03-24 16:5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露營場未設汙水處理最高罰300萬 新法擬明年7/1上路
環保署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納管露營場所產生的生活雜排水。(取自環保署官網)

近年國旅露營風盛行,環保署日前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要求露營場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勒令停業,新法預計明年7月1日上路。

近年露營蔚為風潮,環保署水保處處長顏旭明24日受訪時指出,目前全台共有1,830處露營場,其中僅187家為合法露營場,1,643處非法經營、比例高達9成,且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常直接將污水排放至附近土壤、河川,對環境造成衝擊。

顏旭明表示,配合觀光局去年7月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1公頃以下位於農牧、林業用地的小型露營場可有條件申請合法化,環保署日前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將露營場納入規範,規定露營場對其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的污水處理設施,考量實務運作上須準備期,因此新法訂於明年7月1日上路。他說:『(原音)所以環保署這一次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要求新設置或已設置的露營場,應該要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且都要收集所有的露營活動所產生的生活雜排水,收集完之後要妥善操作。』

顏旭明表示,環保署日前已將「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下達各地方政府,在新法上路前,會輔導業者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但明年7月1日新法上路後,若業者仍未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將依水污法第5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必要時可勒令停業;如果業者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但未收集生活雜排水或操作不當,則處3千元至30萬元罰鍰。

顏旭明指出,草案預告期為3月22日至4月6日,環保署之後將蒐集彙整各界意見,擇期辦理公聽研商會,待草案修正後,才會正式公告。

環保署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取自環保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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