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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籲修法保障離婚配偶經濟安全

  • 時間:2023-03-24 18:1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婦團籲修法保障離婚配偶經濟安全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國家有必要重新審視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安全,並予以更周全的保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弱勢配偶的「婚姻自由」。(圖:婦女新知基金會)

現行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責任較重一方不准訴求離婚,憲法法庭今天(24日)判決部分違憲。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國家有必要重新審視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安全,並予以更周全的保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弱勢配偶的「婚姻自由」,呼籲法務部應盡速改善民法親屬編中對於離婚配偶經濟保障不足的問題,避免其在離婚後頓失經濟依靠。

婦女新知指出,由於女性在婚姻中時常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導致其容易面臨職場中斷及就業歧視,即便得以進入勞動市場,也經常從事工時更為彈性的兼職工作與非典型勞動,產生男女性在薪資上的不平等結果;而在現行民法親屬編對離婚經濟保障不足的情況下,原本就因婚姻生活的犧牲奉獻而難以經濟獨立的女性,在離婚後的生活將更加困難,形成「貧窮女性化」的現象,也使單身、單親的老年女性有更高風險陷入貧窮。

婦女新知表示,2022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國際審查委員關切台灣的離婚後經濟保障措施,要求政府修正贍養費與離婚年金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並採納婦女新知的主張;婦女新知過去持續倡議贍養費與離婚年金分配請求權修法並提出草案版本,但至今無進展,行政院所提版本又避重就輕。

婦女新知指出,現行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的要件相當嚴格,只有在請求離婚者符合3項要件才能提出,包括判決離婚、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生活陷於困難。他們再次呼籲修正贍養費規定,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並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他們強調,「生活陷於困難」要件無法確實評價現代婚姻下經濟弱勢的一方為了婚姻的付出與貢獻,以及因而導致的就業能力減損以及為家庭付出的經濟成本,因此,婦女新知主張應將贍養費評價為「彌補弱勢配偶對於婚姻生活貢獻所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才能妥善處理配偶在離婚後復歸職場所面臨的困境,並彌補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不足。

此外,婦女新知表示,在現行法中,僅有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的退休金(俸)於2017年起陸續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但其他職業年金卻未納入,不僅有違反平等權保障的疑慮,也使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會因其配偶的職業別不同而異其保障,因此,婦女新知主張應修法將所有職業的職業年金請求權及其期待權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以肯定配偶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的付出與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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