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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贊助商畫面可望放大 僅限體育賽事轉播及藝文活動

  • 時間:2023-04-26 16: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電視節目贊助商畫面可望放大 僅限體育賽事轉播及藝文活動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引入活水,促進產業的發展。(Rti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26日)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草案,未來電視播出體育賽事或藝文活動時,可將贊助商的資訊放大到畫面的二分之一,並可適時放大到全畫面,但出現時間最多2秒、且必須無聲。這項草案還需預告30天,在聽取各界意見後再行定案。

根據現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電視節目播出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時,可於右上角出現贊助商的產品、標識或品牌畫面,但不得超過頻道的Logo大小。不過,NCC委員會26日通過這項條文的第2、3項修正草案,放寬贊助商的資訊可在不影響或遮蓋賽事活動進行的情況下,於畫面中適度放大。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此舉是為了引入活水,促進產業的發展。他說:『(原音)其實這個案子就是放寬一些電視節目廣告贊助者的資訊大小,可以為畫面的二分之一,並於適當時機可以全畫面地呈現。最主要是因為國內的業者轉播國內、外的運動賽事跟藝文活動,那個版權費用相當地高,希望能爭取到一些廠商的贊助,來促進整個產業的發展。』

不過,這項草案也規範業者放大贊助商訊息時,應維護整個節目的完整性及內容編輯的獨立性,尤其須兼顧閱聽眾的收視權益。NCC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專門委員陳金霜說:『(原音)所以我們在第3項的部分就有規定,這個贊助者的訊息每一次是不超過2秒鐘,而且它不可以搭配聲音,因為如果搭配聲音,會去干擾整個運動賽事;那如果在過場、暫停、轉場、休息的適當時機,大小它可以是全畫面,但是一樣都是不可以超過2秒鐘、不可以搭配聲音;但是如果是附隨在計分板等數據畫面呈現的時候,因為它的版面是比較小,所以是不受到時間的限制。』

NCC也說明,所謂藝文活動是指演唱會或金鐘獎、金馬獎等頒獎典禮,都可適用這次修法,一般戲劇節目則未涵蓋在這次修法範圍。不過,這項草案仍需預告30天,在聽取產業界、消費者團體及學界的意見後,再行討論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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