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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修法 杜絕性騷擾及不當體罰者任教練

  • 時間:2023-05-11 19:2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體育署修法 杜絕性騷擾及不當體罰者任教練
體育署修法,杜絕性騷擾及不當體罰者擔任教練。(江昭倫 攝)

教育部體育署今年3月底發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明確規範教練若有性騷擾、體罰霸凌等不當行為,不得申請參加教練資格檢定,情節重大者更是終身不得申請,確保運動員有安全的訓練環境。

體育署在既有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中,已經明文規定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的事由,包括犯傷害罪、殺人罪、違反運動禁藥等規定,但考量教練如有性騷擾、性霸凌、霸凌或體罰等不當行為,基於通過教練資格檢定後擔任教練,如在指導運動員期間有不當行為,將對運動員造成身心侵害,體育署因此修訂辦法,若有違反者,一定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或終身不得申請,嚴格把關。

體育署競技運動組副組長戴琬琳:『(原音)這次我們增訂體罰霸凌、性騷擾等不當行為,根據行為的樣態以及情節的輕重,最重的話得註銷教練證,而且終身不得申請,體育署希望透過修法,嚴格杜絕曾有不當行為者通過教練資格檢定,從而擔任教練的可能性,進而維護我們運動員的權利。』

另外辦法中也增訂,若取得教練證之後,有性騷擾、體罰霸凌等不當行為,應予註銷教練證,也區分情節重大,註銷後一定期間不得申請或終身不得申請規定。

為讓民眾得以選擇合適的教練指導,體育署已經建立教練證照查詢系統,避免民眾選到不合格的教練。

體育署也要求各單項協會辦理教練講習會必須有1小時的性別課程以及1個小時的兒童訓練安全與權益認知課程,符合者才能辦理講習會,目的是提高教練從事指導工作時必須謹守應有的工作倫理,並且兼顧到運動員的人格權,營造更為安全的訓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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