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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條例三讀 建物達一定規模應設太陽光電

  • 時間:2023-05-29 10:4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再生能源條例三讀  建物達一定規模應設太陽光電
立法院今天(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 (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的建築物,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此外,若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最重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蔡英文總統去年4月宣布2050淨零排放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屆時預計將達到六到七成,為了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行政院去年12月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29日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12條之一、第15條之一至第15條之五,及第20條之一條文,並將第3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23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次修法重點,包含規範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空間、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並使生質能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通盤制定完整地熱發電的規範及罰則等。

三讀條文明定,民間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增訂,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的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若未依規定探勘或開發地熱能,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有關離岸風電定義,三讀條文修正為,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的發電方式,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等文字。

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民進黨宣示淨零目標,就知道再生能源發展必須做得更快更深更廣,因此從再生能源法規著手,未來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希望能兼顧能源自主、平衡南北發電。洪申翰:『(原音)希望兼顧能源自主、隔熱防漏水,甚至平衡南北發電,讓住戶增加自用或賣電的收益,如此將大幅提升屋頂光電目標,達成都市用電、都市自發的目標。』

時力立委陳椒華說,修法比照先進國家,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物,要裝設再生能源,建商誤解會增加成本,但政府有給予容積獎勵,因此不會增加建物成本;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孔文吉說,地熱多集中在原住民地區,修法增訂涉及原住民土地時,依原基法辦理,是非常進步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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