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礦業法三讀 環團:監督子法與開採總量訂定

  • 時間:2023-05-29 11:2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礦業法三讀 環團:監督子法與開採總量訂定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擷取自國會頻道YT)

立法院26日晚間三讀修正通過「礦業法」,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黃靖庭今天(29日)表示,未來將追蹤經濟部在實務上如何核定「可開採總量」,並將檢視不合理的礦業權展延個案,也呼籲原民會修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落實原民諮商同意。

備受關注的「礦業法」修法於26日晚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黃靖庭29日受訪時表示,新法重新定義「礦業用地」,由原本的面積變為體積,並有「可開採總量」的上限,解決無限期採煤的問題,他們未來將持續追蹤經濟部礦務局如何逐案核定「可開採總量」。他說:『(原音)但是這個體積的概念,包括這個採礦業者可以在這次的礦業用地上可以挖多深,然後它這個體積裡面到底有多少礦產,這個核准它其實是一個專業的行政裁量,那這必須放在經濟部的礦務局這邊,他們在核定礦業用地的時候要做出一個裁量這樣,所以我們要追蹤的就是他們會不會有一個問題是,他們還是核定了一個可能採100年都採不完的產量跟深度。』

修法另一大重點則是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正面表列出應駁回展限申請的樣態。黃靖庭指出,礦業權展限准駁期間仍可繼續開採,但因把關機制都放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實質上已弱化礦業權的功能,他們將持續觀察是否有不合理的情事再發生,並檢視是否還有如亞泥新城山礦場等礦業權過長的不合理個案。

新法也新增環境保護、風險評估與監督機制,黃靖庭表示,未曾辦理環評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場,依其產量、區位分級,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補辦環評,或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分析與因應對策,若擴大開採也須重新環評;至於已通過環評的礦場,經濟部將會同環保署與相關機關進行聯合監督查核工作。

此外,修法後新增礦場關閉計畫與經濟效益評估,黃靖庭指出,台灣約有10個礦場很早便取得礦業權,但幾十年來始終未開採,主管機關卻持續核准展延,礦場關閉計畫的內容留待子法另訂,他們將予以監督,這對台灣礦業權存續具關鍵影響。  

另一方面,新法明定新礦業用地若位於原民土地,業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於礦業用地核定前辦理原民諮商同意,已核定的礦業用地未辦理者應於1年內辦理。黃靖庭指出,新法上路後,全台有76個具礦業權的用地須取得原民諮商同意,相關規定訂於「原基法」中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但他們認為相關辦法有所缺漏,呼籲原民會加以修正。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