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9日)三讀通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將核能研究所改制為行政法人,明定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科技發展,特設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其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關於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簡稱國原院)的業務範圍,三讀條文明定,包括核能安全技術、輻射防護技術的研究發展;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的研究發展;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的研究發展;核醫及醫材的應用研究;新能源技術及系統的應用研究等。
至於國原院的經費來源,三讀條文規定,分別是政府的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等。
三讀條文規範,國原院設置董事會,包含董事11人至15人、監事3人至5人,由監督機關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另外,國原院設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關係。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的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