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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三讀 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

  • 時間:2023-05-30 12:3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證交法三讀 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
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 (圖:中央社)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現行個別獨董即可召開股東會,讓外界質疑恐擴權介入公司經營權之爭。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限縮獨董的權限,將個別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

近來光洋科、中福等案,出現公司派、市場派獨董捲入經營權之爭亂象,為期許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30日完成三讀。

本次修法,將現行獨董可單獨行使的「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大事項,修正為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以避免獨董濫權,損及公司穩定經營。

三讀規範,如果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除了財務報告需要獨董同意意見,其餘可改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取代,讓公司業務順暢進行。若違法可視情節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證交法修正時,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本次修法,可望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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