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即將屆滿,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一修正草案,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至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內,開放民眾到2025年6月底前可申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在今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由於仍有民眾的防疫補償請求權2年時效尚未到期,為使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日一致,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一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根據「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