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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不當取得 移轉國有

  • 時間:2023-06-06 16:1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黨產會: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不當取得 移轉國有
行政院黨產會6日召開委員會議,認定國民黨台中市黨部所在的土地及建物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應收歸市有、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圖:中央社)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6日)表示,國民黨台中市黨部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現存利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黨產會表示,根據調查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自1946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的台中市役所建物作為辦公廳舍近40年,1984年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召集台中市長、議長、各局處官員商討辦公廳舍搬遷工作,會議中決議由市府提供相關經費及行政協助。

黨產會指出,經協調後,台中市政府於1985年度經費預算編列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辦公廳舍搬遷補助費新台幣3500萬元。該筆預算後由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向台中市政府收取並用於購買現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土地。

黨產會表示,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於1986年收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上繳購買土地後的補助費餘款,並利用該款項興建建物。土地及建物陸續移轉登記於國民黨名下。

黨產會指出,台中市政府雖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但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與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的利益客觀上亦歸屬於該黨;台中市政府所支付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的實際受益者為國民黨。

黨產會表示,國民黨台中市黨部為國民黨自台中市政府不當取得財產的變形物,而為該不當取得財產的現存利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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