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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認定台中市黨部須收歸市有 國民黨:將上訴到底維護權益

  • 時間:2023-06-06 18:5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黨產會認定台中市黨部須收歸市有 國民黨:將上訴到底維護權益
國民黨發言人林家興表示,黨產會未經適當調查程序即做成不當處分,國民黨一定會上訴到底以維護應有權益。(資料照/趙婉淳攝)

行政院黨產會今天(6日)認定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座落的土地及建物,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應收歸市有,對此,國民黨發言人林家興表示,黨產會未經適當調查程序即做成不當處分,如此破壞民主法治作為,也讓相關處分毫無合法性、正當性與公信力,國民黨一定會上訴到底以維護應有權益,以及台灣民主法治的社會基本原則。

黨產會調查,戰後國民黨來台,長期「無償使用」日治時期的台中市役所建物作為辦公廳舍近40年,後來國民黨在1985年間,要求台中市府以「搬遷補償費」名義,編列3500萬元補助國民黨台中市黨部新建辦公處所,之後向台中市政府購買現今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土地,並用3500萬元餘款,興建建物,並登記在國民黨名下。

黨產會表示,台中市政府雖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但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與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的利益客觀上也歸屬於該黨;台中市政府所支付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的實際受益者為國民黨。

黨產會說,因此認定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座落的土地及建物,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對此,國民黨發聲明表示,依照台中市政府2月23日函覆黨產會公文載明,台中市黨部坐落土地的取得價格,由台中市市地重劃協調委員會1985年第6次會議第3案決議,並經省地政處同意備查,取得價格合法、正當並可受公評,何來「低價」?

國民黨表示,當時台中市政府委託「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支社」辦理業務,由1983年起至1991年止,原委託書承諾民眾服務社無償使用的不動產遭市府收回,是否因此產生搬遷補償費?另外,此費用是否為因台中市政府無法提供該處所,因此給付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支社此搬遷補償費用作為後續委辦業務費?並要求黨產會應向台中市政府查證,但黨產會是否未有調查即做成處分?

國民黨說,日後待收到處分書,確認黨產會處理的理由後,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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