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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理由出爐 幼兒毛髮未檢出且依託藥單餵藥

  • 時間:2023-07-12 17:38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怡君
檢方不起訴理由出爐 幼兒毛髮未檢出且依託藥單餵藥
新北地檢署表示,幼兒園4月中雖拆除監視器,但孩童毛髮未檢出藥物,且根據事證,認定教保員依委託餵藥單餵藥,不起訴彭姓園長等9名教保員。(圖:中央社)

板橋某幼兒園家長質疑孩子遭餵藥,新北地檢署今天(12日)偵結。檢方表示,幼兒園4月中雖拆除監視器,但孩童毛髮未檢出藥物,且根據事證,認定教保員依委託餵藥單餵藥,不起訴彭姓園長等9名教保員。

提告家長認為,幼兒園彭姓園長及8名教保員今年2月至6月對13名幼童體罰及不當管教,又將含有管制藥物「苯氮二平類藥物」及含有第4級毒品成分「巴比妥類藥物」放入彩色藥劑或杯內,餵給37名幼童。因此認定9名教保員涉犯刑法傷害、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9名教保員在偵訊時都否認犯行,並堅稱沒餵小朋友管制藥物,只有按照家長的託藥單餵藥,也沒體罰過學生。

檢方表示,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毛髮,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與「苯二氮平類」藥物。且調查局是以「液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與「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2階段確認檢驗,具高度準確性,不像一般醫事檢驗使用「免疫法」,可能與其他藥物發生交互反應,進而產生「偽陽性」或「弱陽反應」等問題。

針對部分民代指「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檢方說,部分家長帶孩子到醫院採集血液與尿液檢驗,或參與衛生局專案抽血檢驗,但初驗結果數值判讀為陰性、或低於檢驗參考值,都無法證明幼童體內有巴比妥類及苯氮二平類藥物反應。

檢方說,此外,以免疫學分析方法初步核發陽性或陰性報告,後續仍需以「質譜法」才能排除偽陽性、偽陰性可能。

檢方調查,交叉比對今年3月1日到4月15日監視器畫面、紙本委託餵藥單、電子聯絡簿記載及幼童就醫紀錄,僅發現極少數委託餵藥單內容與監視器畫面不符,不過這部分另有電子聯絡簿記載及幼童就醫紀錄佐證,足認教保員是依委託餵藥單餵食藥物,且以電子聯絡簿告知家長。

檢方說,有37名孩童的家長懷疑孩子被餵食不明藥物,其中7名幼童及家長等雖指教保員給幼童喝「彩虹藥水」或「裝在彩虹杯子裡的水」,但幼童先前告訴家長及在偵訊中所述並未完全相符;又其餘30名幼童都稱在幼兒園服藥無異常,也沒在幼兒園喝過彩虹藥水或看過彩色杯子、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這類藥物或飲料等。

檢方認為,幼童情緒判斷及表達能力仍在初步發展階段,易受各種因素影響,在毛髮檢體未驗出巴比妥類與苯氮二平類藥物等藥物殘留,難以憑據部分幼童情緒不穩定,就認定是由教保員餵食不明藥物或彩虹藥水導致。

體罰部分,檢方指出,經檢視幼兒園內裝設監視器畫面,沒發現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體罰。又其餘幼童於偵查中都明確表示教師不會打人等;其等家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亦皆陳稱未曾聽過孩子反映遭幼兒園教師體罰等語,則本案幼兒園教師是否不當管教或體罰幼童之行為,實非無疑。又刑法傷害罪、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罪均為結果犯而不罰未遂,而被害幼童先前對其家長所述及其於偵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記憶本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在無相關傷勢照片及診斷證明書為證,難成立傷害等罪之犯行。

對於外界關注監視器疑遭刪除,檢警調查,5月搜索幼兒園時,就發現教室內監視器鏡頭已拆除。園方表示,立法院今年初討論要強制幼兒園裝監視器,且教育部3月就要求回報裝設情形,彭姓園長與同業討論後,擔心之後立法通過會被強制要求裝設,要負擔更新維修成本,因此決定先回復沒裝監視器,再於4月中旬拆除。並提出幼兒園同業群組LINE對話紀錄截圖、教保團體拜會立法委員訴求重點紀錄等佐證。

檢警調查,而且監視器主機內仍保存4月中拆除前2個月內完整錄影畫面,可認彭姓園長並非故意拆除教室內監視器以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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