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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三讀 虛擬貨幣幣商須登記違者最重關2年

  • 時間:2024-07-16 20:2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洗錢防制法三讀 虛擬貨幣幣商須登記違者最重關2年
16日立院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提供虛擬貨幣服務的相關人員須完成登記。(網路圖片)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罰新台幣500萬元;針對洗錢財產金額達1億元者,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1億元。

立法院日前三讀制訂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三讀修正通過配套法案之一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16日院會進一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這項法案也是配套法案。

針對洗錢的定義,本次修法明定4種行為,包含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法也提高刑責,三讀條文明定,洗錢的財務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的財產利益未達1億元,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相關服務;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有關罰則,三讀條文明定,違反上述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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