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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具違憲疑義法律若施行 恐遭難回復之重大損害

  • 時間:2024-07-19 17:2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具違憲疑義法律若施行 恐遭難回復之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資料照/劉玉秋攝)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19日)做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後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反質詢」部分、「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的舉行及「藐視國會罪」部分以及刑法第141之1均做出暫時處分,相關條文在本案釋憲判決出爐前均暫時停止適用。

憲法法庭說明裁定理由,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行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在此情形下,總統一旦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恐引發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鑑於總統在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有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可能,為避免因本條文的適用而發生重大損害,因而作成暫時處分。

在反質詢相關條文部分,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的責任政治規定,立法轉換為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對立委履行的各種法律義務,並以罰鍰為強制手段,有違反責任政治、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的疑慮,若予適用,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於民主憲政的運作,有暫停其適用的急迫必要性及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在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規定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外,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及特定行政機關的適時組成與有效運作,足以讓公益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目前考試院、司法院及NCC人事提名及同意程序在即,相關條文若適用,將立即造成影響。

在調查權及聽證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其在形式上與釋字第325、585及729號等解釋意旨存有差異,所產生的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而相關義務人重要資訊或秘密一旦被迫提供或揭露,往往如覆水難收,對義務人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保障營業秘密之財產權及不表意自由等權利將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幾無回復原狀的可能,同樣具有暫停其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針對自身憲法職權的行使所做的立法,其中若有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的規定,特別是對其他憲法機關及其成員課以憲法並未明文的法律義務,便可能衝擊憲法機關間的職權與功能分際,甚至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引發立法者是否逾越其憲法職權、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範圍等權力分立原則,而有違憲疑義。另外,立法院若在規範自身的職權行使法律中逕行課予人民一般性配合或協助其職權行使的義務,甚至採強制手段處以罰鍰處分,亦可能存有違反法治國原則的違憲疑慮。

憲法法庭表示,有鑑於具違憲疑義的法律規定一旦施行,便可能造成相關憲法機關職權、功能與權限範圍的位移,或改變國家權力與人民基本權利間的憲法關係,因而可能危害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甚至動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根基,遭致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衡酌是否只能作成暫時處分,暫停該法規範的適用,才能有效避免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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