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委員顏寬恒今(26日)經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內政部表示,由於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相關規定。
內政部表示,根據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權。因立法委員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此停職規定。
立法委員顏寬恒因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一審判決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佔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若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