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越南籍學生在實習工廠工讀時發生意外死亡,監察院針對教育部未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的相關措施、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及生命安全通過糾正;且針對確保學生於實習與工讀場所的安全性,併請教育部與勞動部確實研議檢討改進。
去年5月間,一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的越南籍女學生在烘焙實習工廠工讀時發生意外死亡,該學生是來台就讀教育部補助推動的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由學校安排到工廠實習,也受僱於該工廠工讀,本案是在工讀時間發生。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今天(3日)表示,根據調查,教育部自2017年4月起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但迄今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已採取相關措施強化保障實習生的權益,但調查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的選擇幾乎沒有門檻及要求;教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的程序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遵循法令面的程度及校外實習場所的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的權益、漠視實習生的生命安全,核有違失,因此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
監委也指出,教育部雖稱校外實習課程是學習的一部分,應避免成為工讀替代管道,但實務上兩者界線模糊,致使發生「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的弊端。監委王幼玲:『(原音)校外實習的廠商得以運用外籍生的實習跟工讀每週合計40小時,因為實習20小時、工讀20小時,剛好1週是40小時來填充人力,也因為這個外籍生他不計入廠商聘僱移工的人數,他也不需要繳納就業安定費,所以讓學生淪為廉價的「學工」。』
調查報告中進一步指出,廠商聘僱一名移工,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有加班費、僅能從事限定工作、雇主須支付就業安定費、有聘僱比例及人數上限,且適用勞基法參加勞保;而外國留學生實習與工讀時,實習的20小時領取的是津貼,非工資,沒有限制可從事的工作類型、雇主無須支付就業安定費,也沒有聘僱比例及人數上限,且是以部分工時投保勞保,致使對雇者形成外國留學生比移工好用的情況,教育部與勞動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