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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頓驚爆 引發法理論戰

  • 時間:2013-04-23 11:35
  • 新聞引據:中央社、法新社、自由時報、中央社、法新社
  •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 - 編採譯
美國波士頓市4月15日舉行馬拉松比賽時,發生連續爆炸攻擊事件,警方與美國聯邦調查局快速行動,鎖定並追捕兩名嫌犯,造成一死一傷。然而,美國當局為取得犯罪相關訊息,引用法條特例,以安全為由剝奪嫌犯的緘默權,卻引發正反人士的辯論。
◎迅雷行動 緝捕兇嫌
在美國當局將波士頓爆炸案定調為「恐怖攻擊」之後,立刻展開全面緝兇行動,包括動員軍警與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人員進行區域性搜查;徵調所有民眾拍攝的相片與錄影;封鎖波士頓全市長達14小時,禁止所有交通工具的運作;甚至搜查阿拉伯人士的住所。若干查緝行動的緊急以及行政權力的擴展,堪稱是前所罕見,風聲鶴唳。
尤其在兄弟檔嫌疑人曝光、當局展開緝捕行動,打死了哥哥塔默蘭.查納耶夫(Tamerlan Tsarnaev),並逮捕弟弟佐哈.查納耶夫(Dzokhar Tsarnaev)之後,美國的偵訊行動也引發正反人士的激烈辯論。
◎安全考量 排除嫌犯緘默權
通常美國警方逮捕刑事嫌疑人時,都會對他們宣讀可以保持緘默的「米蘭達法則」(Miranda rule);不過,聯邦調查局 (FBI)卻罕見的以「會對公眾造成立即危險」的安全例外為由,不對佐哈宣讀「米蘭達法則」。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的裁決,警方必須宣讀米蘭達權利,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以保護他們非自願說出讓自己負罪的證詞。而根據標準法規,唯有警方宣讀米蘭達法則之後,嫌疑人所說的話才能當作呈堂證供。如果員警或法官在進行訊問前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就會被認為是非法取證,即使取得了當事人認罪的供述,也不能據此認定其有罪。
但是在佐哈的案例中,聯邦政府是以公共安全例外為由,沒有告知這項緘默權。這只有在調查人員偵訊前認為嫌疑人會構成立即威脅時才適用。
FBI在網站上指出,警察在遇到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的狀況時,為了化解威脅,可以展開訊問,無需事先宣讀權利警告。而這項例外,允許執法人員採取有限度與不警告的偵訊。也就是說,嫌疑人的任何發言,都可以當成刑事起訴時的證據。
◎是否侵權 引發爭辯
美國國會參議員葛蘭姆(Lindsey Graham)、馬侃(John McCain)、艾約特(Kelly Ayotte)和眾議員金恩(Peter King)發表聯合聲明說,不宣讀米蘭達權利是合理作法,符合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
他們不僅支持不宣讀嫌疑人緘默權,甚至進一步主張,應該宣告,來自車臣、在美國居住10年的佐哈.查納耶夫是「敵方戰士」,也就是在司法地位上,佐哈等同於被拘押在關達那摩軍事監獄裡面的嫌犯。如此一來,就可在沒有律師,以及不宣讀米蘭達法則的情況下偵訊嫌疑人,並且在軍事法庭審判。
但是,「敵方戰士」僅適用在敵方戰場逮捕的外國人,而佐哈卻是已經歸化的美國人。
民主黨籍、參院軍事委員會主席李文(Carl Levin)就表示,他充分信任美國的司法制度,能在非軍事聯邦法庭審判嫌疑人。他並且警告說,想 要以「敵方戰士」的身份拘留佐哈,並沒有任何法律基礎。
美國民權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執行長羅梅洛(Anthony Romero),也對警方援引安全例外表示關切。他認為,米蘭達法則的特例,只適用於對大眾安全有持續威脅的情況下,才能夠援引,而不能夠「無限上綱」。他並且表示,剝奪緘默權不僅有違美國精神,也加深了公平定罪的難度。
◎安全與法制 考驗當局抉擇
安全與人權法制在面臨恐怖攻擊時,經常相互掣肘,因而引發爭論。就像小布希政府時代,為了迅速取得恐怖攻擊的相關情資,不惜犧牲人權與法理,而出現所謂虐待、刑求嫌疑人的事例。
雖然此種作為遭到抨擊,但在反恐的急迫性以及安全為前提的情況下,居然延用多年。
在可見的未來,美國本土遭到類似恐怖攻擊的可能性絕對無法排除,在面對人權與恐怖攻擊的抉擇之際,美國當局仍會以安全為最高考量,而此次事件暴露的兩難情況,也會如影隨形的受到正反人士的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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