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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一例一休修法 工商團體版本明出爐

  • 時間:2017-09-14 20:16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促一例一休修法 工商團體版本明出爐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 (中央社檔案照)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今天(14日)表示,工商團體一例一休修法草案計擬妥5條文,包含加班費及時數簡化、每月加班時數採6個月總量管制等,下週寄予官方及立法院各黨團後提案修法。
工商團體呼籲政府重新修勞基法,讓一例一休不要再困擾企業營運已久,工總及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今天都證實6大工商團體要自行提案修勞基法。
草案由工商協進會草擬,明天由工總做最後確認,定案後,預計下週一、二寄予行政院、經濟部、勞動部及立法院各政黨黨團,然後進行溝通,但是尚未確定與哪一政黨黨團合作提案。工商協進會並預計10月中或下旬將與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交流施政意見。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說,工商團體的勞基法修正草案約計5條文,首先是修第24條第2項,建議休假日加班費股票上市公司以2.5倍、其他中小企業以2倍時薪計算,並以實際加班時數計算;時薪為平日工作薪資。
他並說,勞基法第30條規定員工簽到、出勤紀錄必須保存5年的規定;建議修改為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出勤紀錄限制,以利幹部在外洽公的工作型態得以運作。
加班時數也要修,蔡練生說,針對勞基法第32條規定,每月最多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建議修改為50小時,並採6個月300小時總量管制,但是單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60小時。
此外,他也說,第34條有關更換班次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建議加註勞資協商同意後,可以加或減3小時。
蔡練生說,第38條也要修,此條文跟特別休假有關,現行規定休假由勞工決定,但是遇到旺季時必須加班,若勞工要休假,企業難以運作;建議改為勞資雙方協商,以免發生類似長榮航空無法調度班機起飛事件;並建議同條文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歸責於雇主而發生應休卻未休時,才能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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