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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 擬納告訴與自訴

  • 時間:2017-09-14 21:0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 擬納告訴與自訴
考試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今天(14日)通過「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因公涉訟輔助範圍,納入提起告訴、自訴、再審、非常上訴,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益。
「公務人員保障法」今年6月通過的第22條,將原本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改為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此提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檢討放寬輔助範圍。由於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已經規定公務人員可以自行延聘律師,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費用,因此,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並未針對延聘律師部分修改條文。
現行規定,涉訟是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為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益,保訓會主任秘書廖慧全表示,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通過,將公務員因公提起告訴、自訴、再審、非常上訴都納入涉訟輔助的範圍。
廖慧全說,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通過「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後,將送考試院會確認後,行文行政院會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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