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津市長黃興國涉貪 判刑12年
- 時間:2017-09-25 18:2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子清
法院查出,黃興國在1994至2016年期間,直接或透過他人收受的財物,共達人民幣4,003萬餘元(約新台幣1.83億元)。
人民日報客戶端報導,經法院審理查出,黃興國1994至2016年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寧波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長、天津市委代理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圖利。
法院查出,黃興國圖利的內容,包括在取得工程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透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達人民幣4,003萬餘元。
法院認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鑑於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並檢舉揭發他人違紀線索,經查證屬實,且將贓款、贓物全部退繳,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因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