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三讀 政治團體2年內須轉型為政黨
- 時間:2017-11-10 18:0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政黨是以參與政治、推薦候選人參選為目的,所以這次立法的重點包括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財務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政黨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等,因此,未來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並應辦理財務申報,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甚至廢止備案。至於現有已立案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將輔導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內政部舉例,目前國內政黨多達330個,多數為「一人政黨」或「僵屍政黨」,並未正常運作,未來依政黨法第27條規定,政黨如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或連續4年內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或備案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就可以廢止政黨備案。
另外,第21條及第40條規定,政黨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務書表,未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屆期仍未申報或未補正者,依情節可處該政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