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運領袖黃之鋒 (AP/達志影像) 被視為香港社會運動青年精神領袖之一的黃之鋒,今天(17日)早上被法院判處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他申請交保不成,必須即時入獄。 高等法院下午審議他的交保外出申請,法官最後拒絕,黃之鋒即時入獄。 2014年香港爆發「占領中環運動」期間,黃之鋒及岑敖暉等16人阻撓執達主任(代理法庭監督執法的人)和警方在旺角執行清場行動,而當時法庭已下達清場命令。 黃之鋒等人其後被起訴,罪名是藐視法庭罪。 高院今早就案件判刑,核心人物中,黃之鋒被判入獄3個月,黃浩銘被判入獄4個半月,岑敖暉被判入獄1個月但緩刑12個月兼罰款港幣1萬元(約新台幣3萬8,000元)。